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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满足产品认证的要求。
1.1 职责和资源
    1.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无论其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认证标志。
    1.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剂应具备提存、干燥等主要设备,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至少具备相应产品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能力,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产品的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所需的环境。    

1.2 文件和记录
    1.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质量计划,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确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1.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和更改前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1.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过程、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1.3 采购和进货检验
    1.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保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1.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1.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1.4.1 工厂应对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1.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生产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1.4.3 
工厂应对关键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泡沫灭火剂和水系灭火剂应按工艺严格控制配比、配比各材料顺序,控制搅拌转速、时间、温度等参数;干粉灭火剂应按工艺严格控粉碎粒度分布,混合机转速、混合干燥温度、时间等参数;气体灭火剂应按工艺严格控制提纯、干燥等生产过程。
    1.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1.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1.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1.6 检验和试验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设备。
    1.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1.6.2 运行检查
    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1.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1.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10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a)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b)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c) 关键工序、工艺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d)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e)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f)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1.11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的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2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
2.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2.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a)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b)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c)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d)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2.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a)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c) 认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件。
2.3 关键件和材料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2.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例行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2.5 产品变更的一致性控制
    工厂建立的文件化变更控制程序应包括产品变更后的一致性控制内容。获证产品涉及 1.10 规定的变更,经认证机构批准执行后,工厂应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岗位和/或用户,并按变更实行产品一致性控制。
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批量生产的产品特性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特性的符合性。
3.1 核查内容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认证规则、产品标准、认证证书的符合性;
    b) 产品的名牌标志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c) 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称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特性文件描述以及企业对关键件和材料供应商控制的符合性;
    d) 产品特性参数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e)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与企业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3.2 核查方法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使用以下方法:
    a) 通过核对抽取样品产品铭牌标志、认证规则、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产品工艺文件及图纸等技术文件的方法核查;
    b) 通过现场试验验证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c) 必要时通过抽取样品送检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3.3 判定原则
    核查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

4 二氧化碳灭火剂认证工作技术要求

4.1 资源

    1) 企业应获得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至少还应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等相关资质;

    2)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当地质监、安监、环保和消防等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质;

    3)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生产装置、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等,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4) 企业应当有专用仓库储存气瓶;

    5) 企业生产车间与仓库的气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并设明显标识;

    6) 人员

    a) 企业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b) 企业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c) 企业应配备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地、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质的气瓶检查(鉴定)、充装、压力容器作业、危险运输驾驶、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等人员;

    d) 企业应配备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e) 从事充装和检验的相关人员应掌握所充装瓶体及阀门结构、相关设计参数及工作原理,应掌握所充装灭火剂性能特点。其中检验人员应具备灭火剂、瓶体和阀门的检验能力。

    7) 企业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气体灭火剂充装的有关内容;

    8)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 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制度;

    b) 防火、防爆以及防雷电制度;

    c) 危险品运输以及储存制度;

    d) 所有设备、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4.2 生产过程控制

    4.2.1 关键元器件、原料气的质量要求

    1) 气瓶充装前由符合要求的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国产气瓶应有清晰的监督检验标记和有效的合格证书;

    b) 进口气瓶应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经规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c) 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d) 气瓶的附件应齐全并符合安全和使用要求;

    e) 气瓶的瓶口螺纹应完整、无损坏且应符合 GB 13004 的要求;f)瓶体外观应符合 GB 13004 或 GB 13075 的要求;

    g)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符合充装灭火剂的最大工作压力;

    h) 气瓶的颜色应符合标准规定。

    2) 容器阀充装前应逐只对容器阀进行下列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容器阀的外观应无裂纹、明显变形、腐蚀及其他严重缺陷;

    b) 容器阀的进出口链接螺纹应完整、无损坏;

    c) 容器阀上安装的压力表应完好,量程、适用介质、标度盘等应符合 GB 16670、GB 25972、GA 13 等相应标准的规定;

    d) 容器阀的工作压力和密封性能应满足 GB 16669、GB 16670、GB25972、GA 13 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3) 原料气

    气体灭火剂的原料气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4.2.2 产品的生产和灌装

    1) 企业应具备从原材料至成品的一套完整的生产线,生产和检验设备的配置应与企业的产能相匹配。

    2) 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保持一致。

    3) 容器阀与气瓶的组装应按工艺规程设定的扭力矩要求进行精确安装。

    注:容器阀与气瓶组装时不应采用密封胶进行密封。

    4) 充装前瓶组的处理

    瓶组充装前应逐只进行气密性检查并处理,以确保所充装气体灭火剂的含水率不高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含水率。

    5) 灭火剂充装

    a) 充装工艺设备要求:

    充装所需的工艺设备配置应符合 GB27550 标准要求,并应满足气体灭火剂充装工艺质量控制的需要;充装工序应设置瓶组紧固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若采用质量法控制气体灭火剂的充装量时,工序使用的衡器应设置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充装灭火剂后的瓶组逐只进行密封检查,以防止泄漏。

    b) 灭火剂充装量要求:

    为保证气体灭火剂在生产、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瓶组内灭火剂的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符合 GB16669、GB16670、GB25972、GA13 等标准的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剂:可采用压力法充装,充装参照 GB14194 的规定。为保证气体灭火剂的安全使用,气瓶的充装量应按相应标准要求逐只检查。

    4.2.3 成品检查

    1) 灭火剂检查

    充装完成后应大批量抽取瓶组内灭火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且二氧化碳灭火剂的水分含量应小于 20ppm。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每种规格样品应按生产量抽取 20%或不少于 5 只瓶组进行检查(取较大者)。

    2) 瓶组检查

    充装后的瓶组,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不合格品标识、隔离,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检查内容和要求包括:

    a) 瓶组内压力(充装量)及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b) 容器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应良好;

    c) 瓶组充装后气瓶应无鼓包、变形等异常现象;

    d) 瓶体温度应无异常升高的迹象;

    e) 瓶组的瓶帽或误喷射防护装置、充装标签、灭火剂认证标识和警示标签应齐全完整。

    4.2.4 充装记录

    1) 充装记录的内容

    灭火剂充装单位应布专人负责填写瓶组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充装日期、瓶号、室温、灭火剂名称、充装压力、实际充装量、组分气含量、含水量、充装起止时间、充装人、检查人、气瓶制造单位、气瓶规格(瓶体容积和容器阀结构)、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体灭火系统企业名称、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2) 充装记录的保存

    灭火剂充装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期应至少到下次充装的日期。

    4.2.5 充装后瓶组的储存和运输

    充装后瓶组的储存和运输应按《气体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4.3 型式试验

    1)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后,指定实验室派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到生产厂进行生产现场抽样/封样。检查员依据认证委托方提供特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核实包括关键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的基础上组织现场生产,核实生产能力并抽取经例行检验合格后的样品并封样。检查员填写现场生产报告(附相应证据)、抽样单,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样品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样品应确保有代表性;

    2) 型式试验报告的样品描述应包括对灭火剂和瓶组(瓶体容积和容器阀结构)的描述。

4.4 证书

    证书中应注明气瓶充装单位名称以及气瓶规格等(包括容器阀、气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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